项目编号:
【宜城市乡镇社会治安监控及秸秆禁烧(蓝天卫士)项目租赁铁塔网元】
直接采购文件
采 购 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分公司 【(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 (盖章)】
2024 年 12 月 9 日
目 录
第一章 响应邀请书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商务规范书[即合同文本]
第四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规范书/工作任务书】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章 响应邀请书
【供应商名称】 :湖北联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分公司】公司 [采购人名称]就【宜城市乡镇社会治安监控及秸秆禁烧(蓝天卫士)项目租赁铁塔网元】项目(项目编号:【 】)所需的标的物进行采购,特邀请贵公司参加本项目采购响应。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概况[简要描述项目需求、实现的功能等]:根据宜城市乡镇社会治安监控及蓝天卫士(秸秆禁烧)项目50路高空球机的建设要求,在铁塔顶上安装高空球机,进行秸秆禁烧视频监控。
1.2采购内容及分包划分情况[采购的产品服务内容、技术规格或标准、规模数量、交货期或服务期限等]:租赁50个铁塔,在铁塔顶上安装高空球机,服务期三年,租费按照2500元/个/年进行核算,一年的租赁费用12.5万元,现需租赁三年,费用合计37.5万元(不含税)。
2. 直接采购文件获取
2.1 获取时间: 2024年12月18日 。
2.2 获取地点: 宜城电信公司三楼会议室 。
2.3 获取方式: 现场递交或邮寄 。
3. 响应文件的递交
3.1 响应文件递交方式: 现场递交 。
3.2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和递交地点: 宜城电信公司三楼会议室 。
4. 供应商注册
潜在供应商须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首页立即注册模块完成供应商注册。
5.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分公司【采购代理机构:】
地 址:宜城市振兴大道321号 【地 址:】
邮 编:441400 【邮 编:】
联 系 人:王涛 【联 系 人:】
电 话:18986371896 【电 话:】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采购人: 【(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 (盖章)】
2024 年 12 月 18 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 | 项目概况 | 采购人单位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分公司 采购人联系方式: 18986371896 采购组织形式:☑自行组织,□委托代理机构组织 代理机构名称: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2 | 直接采购文件的组成 | 【第一章 响应邀请书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商务规范书 第四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规范书/工作任务书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
3 | 供应商不得存在情形 | 【逐一列明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
4 | 响应文件组成和编制要求 | [逐一列明响应文件的组成] [明确响应文件的编制、盖章或者签字的具体要求] [明确响应文件的式样、密封、标记的具体要求,如响应文件的形式纸质/电子文件/扫描件,正副本的要求等] 【 】
|
5 | 响应有效期和报价具体要求 | 1.响应有效期为【30】天。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2.报价具体要求 【 不高于最高限价 】 |
6 | 响应文件递交方式 | 【纸质现场递交/电子邮件/传真……】 |
7 |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和递交地点 | 2024年 12 月 18 日 9 点 0 分 地点: [递交纸质文件的须载明具体地点] |
8 | 谈判时间和地点 | 2024 年 12 月 日 点 分 地点: [递交纸质文件的须载明具体地点] |
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无】 |
第三章 商务规范书[即合同文本]
[ ]合同
合同签订地:[ ]
出租方:[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承租方:[ ]公司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 ]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租赁标的物及用途
1.1 租赁标的物:[ ](租赁物),具体见附件一 。
1.2 租赁物用途:[ ]
1.3 租赁物使用地点:[ ]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续展
2.1 租赁期限[ ],自[ ]起算。
2.2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方可以继续承租租赁物,但应当于期满前[ ]日,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续展通知书,续展后的租赁期限(续租期)以续展通知为准,如续展通知未明确续租期,则视为续租期与本合同租赁期限相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内容对于续租期仍有约束力。
第三条 合同费用及支付
3.1 本合同费用(含税价):大写人民币[ 元],¥[ 元]包括:
(1)租赁物的租赁费用、软件许可使用费用。
(2)租赁物的包装费用、运输费用、返还费用。
(3)租赁物的安装调试费用。
(4)培训费用。
(5)出租方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合同费用已包括承租方就出租方履行本合同事宜所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及税费。 除另有约定外,承租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出租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因国家税收政策导致增值税率变化的,本合同价款(不含税价)不变,增值税税款及合同费用(含税价)相应变更。
3.2 合同费用的所有支付由承租方以[ 银行转账 ](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
方式付至出租方。出租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出租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户名:[ ]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电话:[ ]
3.3 承租方应当于收到出租方交付的租赁物并验收合格后[ ]日内,根据出
租方向承租方开具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出租方支付合
同费用。
3.4 出租方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租方应当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
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三十日内送达承租方,送达日期以承租方签收日
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出租方应当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千分之三支
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承租方无法抵扣的,出租方还应当赔偿承租方由此遭
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3.5 如出租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
过税务认证或不能实现税款抵扣的,承租方有权拒收或退回,出租方应当及时更换
,如因此导致未能在第 3.4 条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租方应当按照
第 3.4 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如无法更换的,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
方支付发票金额[ ]%的违约金,并赔偿承租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3.6 若根据本合同规定,出租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承租
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扣除后仍不足以赔偿承租方损
失的,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通知后十五日内将不足部分以[ / ](银行转账、电
汇、支票等)方式付至承租方。
3.7 若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均为金钱给付的,则承租方有权以其到期
债务抵销出租方的到期债务,抵销自承租方通知到达出租方时生效。
第四条 租赁物的交付
4.1 租赁物交付见附件一。
4.2 出租方应当提前与承租方沟通发货时间,在征得承租方同意后,应当在租
赁物发运前[ / ]小时内将发运情况(发运时间、箱数等)以信函、电报或传真等
书面形式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当及时做好准备,在租赁物到达承租方的指定地点
后及时检验和签收租赁物。如承租方变更交付地点,应当在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日期
前[ / ]日内通知出租方。
4.3 租赁物到货时,出租方应当向承租方提交两份到货证明原件。承租方代表
检查租赁物的外箱包装是否完好,并根据到货证明核对到货的箱数,在到货证明原
件上签字并将其中的一份原件退还给出租方。承租方代表在到货证明原件上签字
仅具有证明承租方在某一日期所收到的租赁物箱数以及箱体是否严重破损的作用。
承租方如发现外箱包装受损和/或箱数不符,应当立即通知出租方当地人员到现场
共同处理。
4.4 承租方在租赁物运抵本合同第 4.2 条指定的地点后,在[ / ]个工作日内
通知出租方人员并一起开箱验收。开箱验收无误,则当日即为租赁物到货日,并签
署开箱验收证明。各方一致确认,承租方开展的前述验收工作均不免除出租方对租
赁物质量瑕疵的保证义务。如开箱验收时发现租赁物有损毁或缺漏,出租方应当自
接到承租方书面通知后[ / ]日内将合格的租赁物运抵承租方指定地点,并承担相
应的费用。
4.5 在承租方正式签署开箱验收证明之前,租赁物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出租方
承担。
第五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5.1 出租方权利和义务
5.1.1 出租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合同费用。
5.1.2 出租方保证租赁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
且为自己合法所有或者对租赁物享有合法出租权。如租赁物涉及软件许可使用权
等知识产权的,出租方应当保证向承租方提供合法的许可使用权,并将由软件著作
权人颁发的软件许可使用证书或其他软件许可使用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5.1.3 出租方应当保证租赁物的性能、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符合租赁用途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并负责对租赁物的保修和正常的软件版本升
级,以保证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正常使用。
5.1.4 租赁物的日常维护由出租方负责。租赁物如有损坏或故障,出租方在发
现后或接到承租方通知后应当立即修复,以保证承租方正常使用。出租方如在收到
承租方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仍未完成修复的,出租方应当向承租方支付违约
金,违约金为合同费用的[ 1 ]%。
5.1.5 在满足与原租赁物同等功能的前提下,并征得承租方同意后,出租方可
以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进行更换。
5.2 承租方权利和义务
5.2.1 按时向出租方支付合同费用。
5.2.2 合理使用租赁物,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出售、转租、转借。承租方将
租赁物交由下属公司、关联公司使用的,无需通知出租方,但应当就下属公司、关
联公司的使用行为依据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5.2.3 积极配合出租方对租赁物的维护和改造工作。
5.2.4 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从中国境内运出,且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指定地点
使用租赁物。如果承租方希望将租赁物从该指定地点迁移到承租方在中国境内的
另一个营业地,则承租方应当首先通知出租方并取得出租方对上述迁移的事先书
面同意。如无合理理由,出租方不得拒绝、延误或为上述迁移限定条件。出租方同
意,可暂时从租赁物所在地移开,只要该等租赁物仍然由承租方保管和控制。
5.2.5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方对租赁物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 包装和标记
6.1 出租方交付的租赁物应当具有适于长途运输的坚固且环保可回收包装材
料,出租方根据租赁物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腐、防震等保护措施,以确
保租赁物安全无损地到达合同约定的收货地点。
6.2 出租方在每件包装箱上标注以下标记/
6.3 出租方在每件包装箱中放入该箱的开箱验货报告,同时在第一件包装
箱中放入此次运输的所有箱件的设备供货总单,开箱验货报告包括的内容和条
目同上。
6.4 由出租方提供的技术文件须包装完好,能够经受多次正当操作装卸以及防
止湿气和雨水的侵害。出租方在每件包装箱上用文字或图示在显眼的位置表明需
要小心轻放、正面朝上、注意防潮等。
第七条 安装调测进度
7.1 出租物清单见附件一。
7.2 出租方应当根据租赁物安装调测进度表中规定的时间进行安装调测工作。
双方应当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处理与本合同有关的技术事务,其工作计划由各方
代表协商制定。当发现技术问题或就技术问题发生争议时,各方代表应当分析原因、
分清责任并协商解决。设计、安装、调试及验收期间的工作进度、每天的主要工作、
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均须记录在工作日志上。工作日志每天的记录由各方代表
签字确认,各方保留一份。
7.3 租赁物安装前,承租方须准备好适当的场地和环境。若不满足条件,出租
方有权暂缓安装,并与承租方商定下一轮安装时间。
7.4 出租方派遣技术人员,按合同规定的日程完成租赁物的安装和调测,并对
承租方维护人员进行现场培训;承租方应当积极配合出租方,提供所需的条件和人
员,保证租赁物安装调测的顺利进行。
7.5 系统测试:租赁物安装完毕后,出租方需对租赁物的功能和性能进行必要
的测试,以确认租赁物能够达到相关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第八条 对租赁物的变更和添加
8.1 除非以下情况,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对租赁物进行添加
或变更:
(1)该等添加或变更是法律所要求的;或
(2)该等添加或变更不会影响包括租赁物生产者在内的任何供应商对租赁物
的保证;或
(3)该等添加或变更不会降低租赁物的价值;或
(4)[ / ]。
8.2 法律所要求的添加应当随租赁物一并归还出租方并成为出租方财产,而不
得在向出租方归还租赁物前拆除。如承租方因法律要求的添加或变更支付费用,可
要求出租方承担或分担。
8.3 除法律要求的添加或变更外,如果承租方向出租方归还租赁物之前未拆除
对租赁物进行的添加或变更的部分,或未将对租赁物的任何变更恢复原状,则上述
添加或变更的部分在租赁物归还时属于出租方的财产。
第九条 租赁物归还要求
9.1 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方有权选择归还租赁物,或者购买租赁物。
9.2 如果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归还租赁物,应当提前[ / ]日通知出租方,
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的通知后,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组织人员到承租方指定
位于[ / ]的现场办理租赁物返还事宜,相关费用由出租方负责。
9.3 承租方应当确保租赁物处于良好条件和操作状况,合理损耗及不可抗力造
成的损耗除外。否则,承租方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 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
为履行本合同,如出租方处理相关数据和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本条相关规定:
10.1 个人信息种类:[ / ]。出租方处理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期限为:[ / ];处
理方式为:[ / ] 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10.2 出租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处理个人信息和数据,不得超出约
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出租方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和数据处理活
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和数据
的泄露、篡改、丢失。
10.3 如果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或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出租
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返还个人信息等数据或者予以删除(包括但不限于原始数
据、备份数据、基于所提供的数据产生的衍生数据),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履行
合同过程中所处理的任何个人信息和数据。上述个人信息和数据的返还或删除并
不免除出租方其他义务。未经承租方同意,出租方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和
数据。
10.4 出租方处理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且不
得向境外提供。
10.5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或其他数据安全事件的
情况时,出租方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配合承租方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10.6 承租方有权对出租方的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和数据处理
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承租方检查发现出租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
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在一定期限
内整改。如果出租方未按照承租方要求整改或整改未达到承租方的相关要求,承租
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应当全额
赔偿。
10.7 出租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相关条款和相关法
律法规、监管要求的,出租方应当承担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如因此给个人
信息主体、承租方或其他人造成任何损失的,出租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10.8 出租方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项下出租方提供的产品或服
务若涉及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内容,出租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当首先通过国家
相关部门的安全审查。
第十一条
11.1 如因出租方原因致使租赁物发生故障,出租方应当按照[ / ]向承租方支
付违约金。
11.2 出租方未按期将租赁物交付承租方使用的,每延迟一日,应当按合同费
用的[ / ]% 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11.3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承租方使用租赁
物侵犯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承租方应当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应
当负责解决, 并赔偿承租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
权指控中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调查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
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11.4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机关禁止承租方继续使用租赁物的部
分或全部,出租方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使承租方重新免费获得使用上述租赁物的权利,或
(2)免费更换或改造上述租赁物,使承租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租赁
物,或
(3)其它使承租方对租赁物拥有合法使用权,或其它弥补承租方受损利益、
实现合同目的的合理方式。
承租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免除出租方就承租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
务。
11.5 因出租方原因使得租赁物无法正常使用或存在权利瑕疵,则承租方有权
11.6 若承租方从事任何危害出租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出租方可以终
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承租方承担责任。
11.7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租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承租方有权视情节
严重程度采取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措施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如该情形
导致第三方向承租方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出租方应当负责解决。如该情形给承租
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应当全额赔偿:
(1)被行政机关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被承租方(含承租方上级单位)纳入违规失信合作商名单;
(4)如存在网络和信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网络和信息安
全问题承担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各级公安机关的涉通讯信息诈骗违
法犯罪高危自然人或法人名单、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失信名单等;
(5)中标通知书/中选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发出或对应的合同签署后,发现出
租方存在中标无效/中选无效/成交无效的情形或者存在应当被否决投标/否决参
选/否决应答的情形;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情形,以及可能导致
合同履行风险或侵害承租方合法权益或声誉的违规失信情形。
11.8 如出租方违约,除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
外,还应当承担承租方追究出租方违约责任、赔偿责任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
第十二条 保密
12.1 本合同所述的保密信息指一方(接收方)从另一方(披露方)获
悉的、对披露方而言具有专属性质的信息、资料和商业秘密。但是,保密信息不包
括如下信息:
(1)在依本合同披露之时,已以合法方式属接收方所有或由接收方知悉的;
(2)在依本合同披露之时,该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的;
(3)接收方从没有违反对披露方负有保密或不披露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
(4)接收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独立开发,而且未从披露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
司披露或提供的信息中获益的。
12.2 接收方对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接收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
密信息进行复制。接收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信息,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
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
12.3 接收方仅可为本合同之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股东、董事、顾问
和/或咨询人员披露保密信息,但同时应当指示其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
务。
12.4 接收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保密信息。
12.5 本保密条款自保密信息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五年内
持续有效。
12.6 尽管有上述规定,承租方作为接收方向其关联方提供或披露出租方的资
料和信息的,不受本条规定的保密和不披露义务的约束。
12.7 对于接收方在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依法获得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
接收方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且不得向境外提供。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本合同双方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2 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
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本合同的其他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
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13.3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
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
责任。
13.4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均有
权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4.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
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承租方住所地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4.3 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5.1 本合同纸质文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若使用电子印章的,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若承租方加盖电子印章的,以加盖承租方电子印章的本合同电子文档所载内
容为准。
15.2 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
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
15.3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须经合同双方书面
确认。
15.4 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当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5.5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
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5.6 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
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
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
所有权。
15.7 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
关系。
15.8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当按照本合同中的地
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其中:
15.8.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
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
(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
(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
(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
(4)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
15.8.2 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
(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
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
知送达时间;
(2)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3)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
送达时间。
(4)如采用承租方供应商门户网站在线提交的方式,信息表单正式创建提交
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承租方供应商门户网站关闭或故障,双方应立即使
用书面信函形式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通知。
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
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电子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
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
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15.8.3 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
出租方:[
地 址:[ ]
联系人:[ ]
电 话:[ ]
承租方:[ ]公司
地 址:[ ]
联系人:[ ]
手 机:[ ]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
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5.9 双方同意,下述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文件一
起阅读和解释:
(1)本合同正文;
(2)合同附件;
(3)中标/中选/成交通知书;
(4)投标文件/参选文件/应答文件;
(5)其他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性文件。
上述各文件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在上述文件之间出现含糊或冲突之处,
就同一事项的解释,应以本条上述排列次序在先的文件所表述的意思为准;当同一
顺序的多份文件之间发生内容冲突时,应以文件形成时间较后的为准。对于同一类
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16.10 出租方保证出租方和/或其所代表的第三方(如有)接受不时修订的《中
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发布于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
[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account/login.do]),承租
方有权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对出租方和/或其代表的第三
方(如有)进行不良行为管理和处理。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一:[ ]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
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无]
(以下无正文)
出租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承租方:[ ] 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
[ ]公司:
本单位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本单位承
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一、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
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
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
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
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
息保护规定》《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保护条例》《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相
关规定)。
二、本单位承诺向贵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以
及与贵公司的合同/协议(合同)约定,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
保护责任。本单位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
三、本单位承诺按照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制度(实名制)的要求提供身份信
息、使用业务,并保证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四、本单位保证不利用网络(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网、移动网、互联网,下同)
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本单位保证在处理个人信息前依法向个人信息主体(个人)履行法定
告知义务并取得个人的明确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
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本单位保证在处理个人信息前依法取得个人单独同意
或书面同意。
六、本单位向贵公司提供个人信息或委托贵公司处理个人信息的,本单位承诺
已依法向个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依法取得了个人同意。本单位承诺,向贵公司提
供或委托贵公司处理的个人信息等数据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以及
合同约定的情况。
七、本单位受贵公司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等数据的,或本单位与贵公司共同处理
个人信息等数据的,本单位承诺按照与贵公司的合同约定处理,不得超出约定的处
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上述数据,严格遵循数据处理时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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