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华苑C区25号楼四层房产出租公告
项目名称 | 兴华苑C区25号楼四层房产出租 | ||||||||||
项目编号 | 2024AXXCJ00034 | ||||||||||
委托方 | 合肥新站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1-65777650 | ||||||||||
公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8月29日9:00始至2024年9月17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年8月29日9:00始至2024年9月18日10:00止,网络一次性报价期截止后立即进入优先权行使期,优先权行使期截止时间至2024年9月18日11:00止。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 租期 (年) | 租金底价 (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 (万元) | |||||
兴华苑C区25号楼四层 | 四层 | 框架 | 2583.2 | 6 | 30.9984 | 3 | |||||
1、该处房产坐落于合肥市新站区符离路与扶疏路交口东北兴华苑C区25号楼四层,房屋为毛坯、空置状态,房屋规划用途为社区文体活动用房。中标方不得从事与一至三层有冲突的经营业务范围,若遇到投诉情况,中标方必须立即进行整改。中标方中标后需提供运营方案并且尽快投入运营,若空置超过3个月,出租方有权收回房产,解除合同,一切费用及责任由中标方承担。 2、首次出租期限为六年,租赁期限届满后,项目运营情况良好且履约情况良好的可以续签四年。续签合同的租金需要重新评估,不得低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最后一年租金标准。租金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每三年递增一次,递增比例为在上一年度租金的基础上上涨5%,以此类推。 3、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无房地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有初始消防验收证明。出租标的无权属纠纷,出租方将提供该标的房屋权属证明,方便承租方办理相关经营证照。 4、该标的无燃气,水电表未独立出户,水电费由承租方据实缴纳给当地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统一收取。承租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水、电、气及消防等增容或改造申请,出租方予以配合但不提供协调义务,由此产生的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改造后增加的产权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5、房屋除卫生间外,其他功能区均无上下水设施,房屋以及包含水、电、消防等设施按现状交付,承租方自行、自费改造。 6、出租标的内有货梯一部,客梯一部,承租方需自行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电梯使用方式及相关费用。 7、地下停车场及一层停车位由承租方与物业公司协调使用事宜,出租方不负有协调义务。 8、中标方需根据当地社居委要求,无偿将五层房产装修成社区文体活动用房及悦书房; 9、租金不含物业费,中标方需按照2元/㎡/月的标准缴纳物业费,同时按照出租方指定的物业公司要求,保证出租标的整体运营期间符合文明创建和安全生产要求。 10、出租标的免费用装修期为三个月,合同前三个月为浮动免费用装修期,承租方享受免费用装修期,如合同提前解除,承租方实际享有的免费用装修期以六年租赁期内承租方实际履约时间同比例分摊,例如承租方提前两年解除合同,则承租方需补缴一个月免费用装修期间的使用费用,以此类推。出租方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1、承租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承租方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承诺函。 12、委托方为一般纳税人,按5%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只能向(一般纳税人)受让方提供税率为5%的房屋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非一般纳税人)受让方提供房屋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用途为社区文体活动用房。中标方不得从事与一至三层有冲突的经营业务范围。 2、中标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需获得生态环境、住建(消防)、公安和市场监督部门许可的,由中标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和责任。 3、中标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禁止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业。标的禁止经营歌舞厅、夜总会、洗浴城、电玩城、金融集资、民间借贷等行业。如由此造成中标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中标方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支付:首期租金为首年12个月租金总和,以后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租金须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一次性转账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以后每期租金须自下一期计租开始日前30日内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2、履约保证金:中标方须向出租方支付成交后半年租金费用标准作为履约保证金(首年租金的六个月租金总额),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租赁期满如中标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出租方予以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一)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竞价。 | |||||||||||
三、承租条件 | |||||||||||
(一)意向竞租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竞租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出租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现场踏勘联系人:合肥新站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侯工 电话:0551-65770128) (二)本次房屋出租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租金。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出租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额外服务,如由此造成中标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出租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中标方自行承担。 (三)中标方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消防职责,负责对出租标的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在合同履行期内,中标方负责出租标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房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与出租方签订运营期间安全生产责任状。 (四)中标方承担出租房屋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中标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公摊部分包括路灯、景观灯、楼梯灯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部门及物业公司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出租房屋的改造、装修、装潢费用及出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原因导致的维修费用除外)由中标方自行承担。 (五)中标方确保装修、装潢方案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中标方完成装修、装潢后,如不能通过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责任及损失由中标方自行承担。 (六)出租期内,中标方需负责标的房产物业管理职责,中标方需配合出租方的整体管理,符合文明创建要求。 (七)出租期内,中标方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装修、装潢时,改造、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出租方同意,如因中标方装修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中标方自行承担,且改造、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及消防通道,中标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八)中标方应确保该房屋经营业态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生产规定,不符合的须无条件进行整改。中标方须按照消防等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安防设施设备,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做好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防火、防盗等工作,出租方、物业公司及上级部门对出租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中标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及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九)中标方需按行业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的统一要求安装门头招牌,安装前需将门头方案报出租方审核,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出租合同履行完毕后中标方自行予以撤除。 (十)中标方应积极配合出租方及物业公司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在出租期内,中标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中标方在获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中标方的经营行为不得影响相邻承租方的正常经营和相邻权,中标方使用房屋期间给出租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中标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中标方违反上述第(六)、(七)、(八)、(九)(十)项约定,视同中标方违约,每发生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作为中标方支付的违约金。同时出租方或物业公司将立即下发书面通知限期立即整改,如中标方拒绝整改或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出租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完成整改,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中标方拒不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中标方严重违约,出租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不予支付中标方任何装修补偿、改造费用。 (十二)出租期内如中标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后仍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或人身损失的,视为中标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中标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中标方出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不予返还中标方履约保证金,如造成出租方损失或法律纠纷,中标方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出租期内,中标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延期缴纳房屋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费等费用,否则视同中标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中标方缴齐拖欠的出租费等费用,由此导致相关损失及责任由中标方自行承担。如中标方拒不缴齐拖欠的租金等费用逾期30日(含)的,出租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不予支付中标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十四)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改造出租房屋或其他情势变更因素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照实际出租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十五)因中标方违约导致出租方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中标方应在出租方书面要求的期限内交还房屋。中标方逾期不交,出租方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同时中标方需每天按中标合同日使用费标准的2倍支付房屋使用费;逾期超过30日(不含)不交的,出租方将有权邀请公证部门自行予以清空该房屋并对房屋中的物品自行处置,无需向中标方承担赔偿责任,或通过法律手段收回该房屋。 (十六)中标方成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房屋,中标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物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合同》。出租方于上述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出租房屋现状交付给中标方;若因出租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出租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出租期不变;若因中标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出租终止时间不予顺延,且以合同签订日作为房屋移交日计算出租费。《出租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按手印)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中标方逾期十天不签合同或未缴齐费用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中标人须承诺配合经营资产所在地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计划生育、社会综治、 市容管理、文明创建、招商接待等方面工作。经营餐饮行业的中标人或商户需设置油烟净化设施,须做好污水过滤、油烟处理等工作,并按规定排放油烟;需严格按规定将餐饮污水排放至隔油池里,同时防止下水道堵塞,如出现堵塞,由中标人负责排除。 (十七)运营期内,经营资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商业楼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但非中标人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十八)中标人逾期未支付租金的,中标人按 5000 元/天支付违约金。如中标人无故延期超过10 天仍未支付租金的,招标人有权解除与中标人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中标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九)《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中标方投入的改造、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和使用,或将房屋恢复至初始移交时原状,并将出租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出租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二十)合同期满前,中标方如参与竞价,应至少提前六个月按合同约定缴纳清空保证金,并签定相关承诺函;如不参与竞价,须承诺在出租期结束后的十日内搬离清空。 (二十一)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除涉及优先权人未放弃行使优先权的情形),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转入任一银行账户均可):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3.如出租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新站区学府路1516号智慧产业园A14号楼5层;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委托方上传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新站区学府路1516号智慧产业园A14号楼5层,联系电话:0551-65777686。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一)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五)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侯工 电话:0551-65770128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韦静,联系电话: 0551-65777686(合肥市新站区学府路1516号智慧产业园A14号楼5层518室) | ||||||||||
技术支持 | 4009980000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
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流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2: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出租方(甲方): 合肥新站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新站城运公司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202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 ,面积为 ㎡,租赁用途: 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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