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交集团245台报废公交车处置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公交集团245台报废公交车处置 | |||||
项目编号 | 2024BFFCJ00644 | |||||
委托方 |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51-66223530、0551-66223546 | |||||
电子交易系统 |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话:0512-58188516 | |||||
电子服务系统 |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话:0551-12345 |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2024年10月26日9:00始至2024年11月11日11:00止。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1.本次转让标的为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45辆报废车辆(含动力电池),车辆生产厂家为安凯,共计三种车型,合计预估可回收净重约3324.30吨。 (1)HFF6123G03EV-2车型,车长12米,105辆,电池品牌为国轩,电池型号为538V/731AH,预估可回收净重约1543.50吨; 注:HFF6123G03EV-2车型目前尚在营运,预计11月底可下线完成车辆交付,具体时间由委托方在移交前告知受让方并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等手续。以上时间为预估时间,受让方自行考虑并自愿承担上述风险且无任何异议。 (2)HFF6102G03EV-3车型,车长10.32米,120辆,电池品牌为中盐红四方,电池型号为538V/600AH,预估可回收净重约1536.00吨; (3)HFF6101K10EV-2车型,车长10.49米,20辆,电池品牌为中盐红四方,电池型号为538V/600AH,预估可回收净重约244.80吨。 注:HFF6102G03EV-3和HFF6101K10EV-2车型共计140辆,目前已停驶处于资产闲置状态。 2.上述资产重量为委托方预估重量,仅供参考,最终成交车辆重量以交易双方的实际过磅重量为准。除车辆注销手续办理必要的配件外,委托方不保证其他车辆零部件(包括零部件内部电子元件)和部分车辆少量动力电池的完整性,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及其他综合因素,审慎决策。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了国众联评报字(2024)第2-1768号《评估报告》和国众联评报字(2024)第2-1949号《评估报告》,本次处理资产评估平均单价为:HFF6123G03EV-2车型2368元/吨,HFF6102G03EV-3车型2766元/吨,HFF6101K10EV-2车型2339元/吨,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
转让底价 | 1.转让底价单价为:HFF6123G03EV-2车型2368元/吨,HFF6102G03EV-3车型2766元/吨,HFF6101K10EV-2车型2339元/吨。 2.报价须为综合总价(综合总价=HFF6123G03EV-2车型报价×1543.50吨+HFF6102G03EV-3车型报价×1536.00吨+HFF6101K10EV-2车型报价×244.80吨)与分项报价。报价单中各分项报价均不得低于各车型单项底价,否则报价无效。有效综合总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80 | |||
价款支付 |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一次性按照暂定成交总价(=HFF6123G03EV-2车型预估可回收净重*对应成交单价+HFF6102G03EV-3车型预估可回收净重*对应成交单价+HFF6101K10EV-2车型预估可回收净重*对应成交单价)付清暂定转让价款,先付款后拖车。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移交车辆过磅后,由交易双方根据实际过磅重量核算本批次实际转让价款,多退少补,所有尾款在拖运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 2.受让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前须向委托方交纳暂定成交总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逾期未交,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受让方责任后退还。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2.具有省级商务部门颁发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包含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业务)。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
三、转让条件 | ||||||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成新度和功能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政策,如成交后因受让方无法按照标的所在地机动车报废管理政策办理机动车报废及注销等相关手续的,受让方须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3.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装运和清场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4.受让方须在委托方指定的车辆停放场地进行验收和交接标的,不得在委托方场地对标的进行另行分解、拆解,受让方须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清运结束。受让方须服从委托方安排,并在规定时间内安排车辆、人员将报废车辆(含已拆卸的电池)拖运完毕,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车辆交接后的运输、拆解、过磅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车辆交接后的交通安全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负责。 5.受让方在标的运输过程中对报废车辆在本市就近过磅,委托方安排专人在报废车辆过磅现场验磅,实际结算价款=HFF6123G03EV-2车型实际可回收净重*对应成交单价+HFF6102G03EV-3车型实际可回收净重*对应成交单价+HFF6101K10EV-2车型实际可回收净重*对应成交单价,实际总重量经双方书面签字(或盖章)确认。本次处置标的重量以最终交易双方的实际过磅重量为准,受让方在成交后不得以标的数量、重量、规格、成新度、瑕疵等差异等提出变更成交价格要求,意向受让方须承担可能因此差异而产生的相关风险。 6.报废车辆可分批拖移,每批次拖移完毕后2日内完成报废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实际处置重量等交接签字;受让方须自行办理车辆报废、回收、车辆户籍注销等手续,车辆回收后5日内向委托方提供《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及车辆入户地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7.本项目不允许整体转包,履约过程中最多允许受让方委托1家具备资质的单位,协助本次报废处置工作,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不允许分包转包。 8.交易完成后,委托方可按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 9.受让方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动力蓄电池,拆卸的动力蓄电池应当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否则受让方全权承担相应责任及所有损失。 10.其他特别说明: 受让方须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等相关规定。 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1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小组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解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小组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由评审小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抽签办法:采用一次性抽签方式,即被抽中的确定为受让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备注: 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评审小组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受让方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小组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交易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竞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竞价文件的组成部分。评审小组不接受意向受让方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因意向受让方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小组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参与前须知 | 1.意向受让方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需使用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电子证书(简称CA),新办CA详情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受让方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小组评审。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注意事项: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受让方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委托方退还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 |||||
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 竞价文件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函; 4.省级商务部门颁发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证书(包含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业务)。 注: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资料 报价单。 备注:意向受让方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或电子签章。详见《竞价文件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 |||||
竞价文件的制作 |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提交。 (2)意向受让方请注意:①意向受让方需采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受让方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竞价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2)加密报价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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