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采监〔2024〕6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13号,以下简称《创新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合作创新采购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一、深刻认识实施合作创新采购的重要意义
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分为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合作创新采购有利于支持应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有利于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各地、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合作创新采购对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意义,积极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大力推动实施合作创新采购,精心打造重点示范项目,支持创新产品的研发和应用。
二、建立推动合作创新采购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财政、科技、经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政策合力,协同推动合作创新采购落地。各省级主管部门应统筹指导本部门、本系统实施合作创新采购,加强对设区市主管预算单位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审批工作,避免重复研发同类项目。要着力推动在教育、科研、医疗、公共卫生、现代农业、资源利用与环保、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实施合作创新采购,打造试点示范项目,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
三、探索与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方式
推动实施多元化的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探索与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模式,统筹有关财政预算资金,支持采购人实施合作创新采购。合作创新采购研发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属于重大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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