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林街道花园社区 210-1号承租权竞 价公告
编号: 24wl0 10
经宁海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受宁海县顺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委托 ,本人现对以下承租权进行公开网络竞价:
一、标的概况:
1.本标的物坐落 于梅林街道花园社区 210-1号承租权,建筑面积约 600 平方米(以实地看样为准),以空屋移交。
2. 承租方根据房屋现状,按消防、环保的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做好业态安全、环保审批,办理好消防、环保相关手续。承租方进行的生产活动必须具备符合安全、环保法规规定的安全、环保条件,涉及费用自行负责,同时自行处理协调好相关环保涉及的周边关系。
3.承租期限5年,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年租金起始价: 5.48 万元;
4. 经营范围: 不得用于餐饮、娱乐行业 。
二、出租标的详细信息,受让条件和报名手续等详见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三、竞租人资格要求:
1、竞租人不得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四、竞价保证金:
1.人民币: 伍仟 元整( ¥ 5 000元)
2.竞租人须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保证金一律由竞租人在报名时限内通过竞租人本人账户以转账方式一次性缴入本中心账户;
3.保证金交纳账户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账号: 397520010400158830000000531 。
4.报名时间:2024年1月 30 日上午 9:00至 2 月 1 日下午 16:00。
五 、报名方式:
1、竞租人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在报名时限内登入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点击国有资产网上交易系统,进入网络后按系统提示进行竞买登记。
六 、竞价方式及时间
1.受让方式: 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网络竞价时间:2024年 2 月 2日上午9:00-11:00(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3.竞租人报名成功与否,以收到平台发送的确认短信(竞价人登录账号、密码)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4.竞租人须于竞价时限内登入网站进行竞价,否则视作自动放弃竞租资格。
七 、咨询电话: 0574—65131829
0574—65131686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 9 日
梅林街道花园社区 210-1号承租权网络竞价须知
本须知根据国务院国资委 3号令、《宁波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宁波市国资委[2001]3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权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其他问题。
一、标的概况
1.本标的物坐落 于梅林街道花园社区 210-1号承租权,建筑面积约 600 平方米,(以实地看样为准),以空屋移交。
2. 承租方根据房屋现状,按消防、环保的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做好业态安全、环保审批,办理好消防、环保相关手续。承租方进行的生产活动必须具备符合安全、环保法规规定的安全、环保条件,涉及费用自行负责,同时自行处理协调好相关环保涉及的周边关系。
3.承租期限5年,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年租金起始价: 5.48 万元;
二、报名须知
1、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网络报名时间:2024年1月 30 日上午 9:00至 2 月 1 日下午 16:00。
3、网络竞价时间:2024年 2 月 2 日上午 9:00-11:00(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4、网络竞价网址: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点击国有资产网上交易系统。
5、有意参加的且符合资格条件的竞租人请于报名时限内先将保证金一次性通过本人账户转账缴入本中心账户。本中心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账号: 397520010400158830000000531 ,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6、保证金到账后,竞租人可进入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进行网络报名。
7、竞租人须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并按系统要求填写《竞买人登记表》。
8、系统会发送验证码到竞租人手机上,竞租人输入正确的验证码进入标的选择界面,选择需要竞租的标的点击确认。
9、系统会自动对比所选标的保证金金额,如果保证金金额大于等于所选标的金额,则提示报名成功。系统会发送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到竞租人填写的手机号码里。反之,则报名不成功。
三、竞租须知
1、竞租人报名成功后凭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在网络竞价时间内登录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竞价系统,系统会另行发送手机验证码,竞租人凭手机验证码进入报价页面,竞价人须认真阅读竞价须知并按系统要求进行确认,然后开始竞价。
2、参与竞价活动的竞租人应提前熟悉竞价环境,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并注意竞价凭证的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竞价系统。竞租人在竞价过程中如果退出了竞价系统或关闭了报价页面,再次进入时必须输入新的手机验证码。
3、竞价交易的时间以竞价交易系统的服务器时间为准。
4、竞价报价和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万元。
5、本次竞价采用多次报价的方式,并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竞价原则。竞价未结束前,竞租人可多次报价。
6、竞租人的报价必须大于当前的最高价且必须是 1 00元的整倍数(竞价页面无人报价时,竞租人第一次可以报标的底价)。
7、报价一旦提交即认为是竞租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8、竞价时间截止时,当前最高报价的竞租人即为竞得人。竞得人须按系统提示点击成交确认书进行确认,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点击的,系统将视作竞得人默认并发布成交公示。
9、竞价类型为明投时,在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10、竞租人应对其竞价凭证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租人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宁海县国有资产网上交易系统的用户,在竞价平台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租人本人的行为,由竞租人自行负责。因竞租人原因导致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报名及竞价过程中,如遇网络系统发生故障,由本中心视具体情况作出暂停或调整报名及竞价时间的决定,具体报名及竞价时间再做另行通知,详细情况可届时与本中心联系,联系电话:65131686。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权及时调整竞价时间、中止或终结项目:
1、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2、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期结束时间等网上设置错误的;
3、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的情形。
五、保证金的处理
1、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2、如经竞价未依法中标取得租赁权的,在竞价结果公示期届满三个工作日后(即2024年2月 7 日)返回已缴纳的保证金,由本中心退还到原账户,不计利息。
3、竞得人未能按规定日期足额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的,本次交易作流标处理,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承租人应另支付成交价 10%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违约金、损失外,剩余部分经委托方对房屋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承租方,如遇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放弃承租权,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回。
七、付款方式:
1、竞得人于2024年2月 7 日(竞价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付清 成交款(第一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 交易服务费(竞得人按实际成交价 2%的比例支付)。
以上价款通过本中心帐户交割结算,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帐号: 397520010400158830000000531 。
八、租期 5年,承租期内不可转租、分租。
九、竞价成交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妥善维护房屋及屋内设施,自行承担设施维修费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承租人如因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设计、装修或者改善增设他物,应在确保房屋及设施使用安全并考虑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的前提下,必须事先提出更新改造、新建方案,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须将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和附属设施应完好交回,否则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要对房屋进行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改造,应由承租人出面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十、租赁合同解除、终止或合同期满承租方不再承租该房屋时,未形成附合的承租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承租方所有,由承租人在自上述情形发生 7日内自行拆除搬迁,但承租人拆除时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及影响房屋的牢固程度。承租人逾期未拆除搬迁的,视为承租方放弃对上述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已形成附合的承租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和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出租方所有,承租人不得向委托方主张任何补偿。
十一、 房屋返还
1. 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终止时,委托方将对该承租权进行重新向社会公开竞拍,如承租人未报名参加竞拍或未竞得时,承租人应在期满七天内返还该房屋及相关设施。
2. 承租人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委托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十二、竞价成交的标的,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人自行办理交接手续,对于标的物应缴纳税款及其他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我中心概不负责。
十三、承租人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并同委托方签订租房协议后方可根据营业执照上批准的营业范围从事商业经营。
十四、承租期间的承租房修理及产生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负责,我中心和委托方概不负责。(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
十五、承租期间,如遇中途拆建、变卖等政策因素变化,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损失(具体以委托方的租赁合同为准)。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租 赁 合 同 (样本仅供参考)
甲方(出租方): 宁海县顺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方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产情况
1.甲方将座落在宁海县 梅林街道 益工路 205号2-6/7 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 72.4 平方米 租赁给乙方使用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市、县有关房屋使用的相关规定。
2.双方确认,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时,该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 设备 均状态良好且可正常使用,不存在 房屋漏水 等问题。
第二条 租期
租赁期限为 三 年,自 2024 年 月 日至 2027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付款方式
年 租金计人民币: 年 租金计人民币: 元 整( ¥: 元), 先付后用,第一年的年 租金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 。此后每年的租金于当年租赁期起始日前一个月将当年租金付至甲方以下建设银行账户 (户名:中国建设银行梅林支行 ,帐号:33101997200052500309 )
第四条 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1.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签订的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 (中标价的10%), 计人民币: 元 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或租赁期限届满时,甲方收取的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费用外,剩余部分在甲方对租赁房屋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乙方。如届时乙方未按时结清,则不得向甲方主张利息。
2. 租赁房屋使用期间所产生的水、电、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自行向有关部门(物业公司)交纳。因乙方未及时或足额交纳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3 .除房屋租赁产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负责外,房屋租赁管理费等其他一切税费概由乙方负担,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缴纳,并承担不付款或延期付款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房屋使用要求和装修、维修责任
1.除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外墙的维修由甲方负责外,其余(如房屋漏水等)修理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或没有尽到维护责任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或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维修责任、维修费用和赔偿责任。
2.乙方需装饰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按照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进行。乙方装修不得损坏和影响租赁房屋的安全,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且必须符合装修的相关规定。
3.本合同解除、终止或合同期满,未形成 附件合同 的并由乙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乙方所有,由乙方在自上述情形发生当日内自行拆除搬迁,但乙方拆除时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及影响房屋的牢固程度。乙方逾期未拆除搬迁的,视为乙方放弃对上述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已形成 附件合同 的乙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和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补偿。
第六条 房屋返还
1.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或租赁期限届满时,甲方收回租赁房屋 的 ,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七天内返还该房屋及配套设施 设备等(详见移交清单) 。
2.乙方返还的租赁房屋及配套设施 设备 等 (详见移交清单) 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结清乙方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七条 转租、转借
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转租、转借、转让,或变相转租、转借、转让(名义上由乙方租赁使用,实质上是别人在投资经营的),如遇特殊情况需转租、转借的,必须经甲方同意,行业业态需经甲方认可,并报甲方书面备案,转租、转借期间乙方应 承担 的义务不变。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 有权 按约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3.甲方保证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间占有、使用租赁房屋,不因其他权利影响乙方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储藏、使用任何违禁品、易燃易爆物等影响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的违禁物品。
2.租赁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和本省、市、县有关房屋使用的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合理使用该房屋,不得违法经营和进行非法活动。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3.租赁期间,乙方必须按照有关消防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消防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配备 和 管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搞好门前街道清洁和该房屋及周边环境卫生,并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合同期间,租赁房屋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变化、土地征用、拆迁等政策性因素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实结算。
2.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按本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协商处理解除合同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非因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任何一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按当年度租金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年租金,乙方须以应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 三 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并 没收租赁保证金,乙方还应赔付甲方 2 个月的租金。
3.租赁期间,由于乙方使用不当而造成租赁房屋或其配套设施 设备等 损坏的,乙方应全额赔偿,同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并 没收租赁保证金,乙方已支付的租金不予退还。
4.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当年租金的30%计算,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并 没收租赁保证金。
5.乙方在返还租赁房屋时,若该房屋或其配套设施 设备等 不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或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应负责赔偿。
6.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返还 租赁房屋 ,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日租金的 2倍向甲方支付占有使用费,且乙方同意甲 方 自逾期返还之日起 接管该房屋及自愿放弃滞留在该房屋内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由处置。此外,乙方还须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腾空费用、公证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其他一切费用。
7.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不善或自主决定不再租用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剩余租金 、租赁保证金 不予退还。
8.租赁期间,如遇政府规划拆迁或其他事项,经甲方同意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剩余租金无息退还乙方。
9.租赁期间,如发现乙方在租赁房屋内储藏、使用任何违禁品、易燃易爆物等影响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的违禁物品,或未做好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或侵占使用租赁范围外的房屋、场地,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并 没收租赁保证金,并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追索被侵占房屋、场地的占有使用费。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双方认为需要变更或补充的事项,由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函件等,自到达合同所载通讯地址时生效。甲方以快递或EMS形式寄出的,乙方或其代理人签收之日即为送达之日,但寄出之日起3日内未签收的,自寄出之日起第4日视为送达之日。一方变更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对方以原地址寄出的文件符合前款约定条件即视为送达。
对于本合同所载通讯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4.本合同一式 五 份,甲方执 三 份,乙方执 二 份。 本 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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