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租信息披露申报表 | |||||||||
标的物名称:环高公司3处资产招租 | |||||||||
项目编号:GP-C-ZL-2023303(303) | 信息披露期限: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1月3日(5个工作日) | ||||||||
招租资产清单 | |||||||||
序号 | 资产名称 | 地址 | 招租面积(㎡) | 招租底价 | 租期(年) | 履约保证金 | 租金递增率 | 交易保证金(元) | 备注 |
3 | 小泥窝大桥桥下场地(地块2) | 位于环城高速西南环线,地属白云区,毗邻北尚华城、白云收费站 | 约1550 | 18600元/年 (单价:1元/㎡/月) | 5 | 3个月的租金 | 租金年增长率为3%,起算年度为第四年 | 4000 | 无道路通行,需承租方自行与当地村民协调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 ■闲置土地使用权 □其他 | 标的是否有原承租户: □是 ■否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是 □否 ■未安装 | |||||||
电 | □是 □否 ■未安装 | ||||||||
燃气 | □是 □否 ■未安装 | ||||||||
电话 | □是 □否 ■未安装 | ||||||||
光纤 | □是 □否 ■未安装 | ||||||||
有线电视 | □是 □否 ■未安装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1、建筑物构筑物: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承租方在租赁场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归招租方,承租方不得拆除、毁坏,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无权向招租方主张任何赔偿、补偿款项。 2、依法征收: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如租赁场地被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征收,土地及其他征收补偿费用归招租方所有。 3、相关税费:招租方只提供租金的完税发票,在该租赁地产生或以后产生的税费和其他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标的,不得将标的转租、转让或分租给第三方。 5、根据招租情况,必要时,承租人需配合招租方完成企业尽职调查。 6、意向承租方应在承租报名前,前往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充分了解标的的现状及结构安全等相关事宜,并签署《现场踏勘表》。意向承租方一经报名参与承租,视为已经现场查看与了解标的物相关信息,完全了解标的物的情况,并接受本次招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一切情况。 7、若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即收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交易结果通知书或竞价结果通知单后),30天内未与我司签订租赁合同,由我司发函告知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合同未签订事宜时,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交易保证金转为签订合同保证金,转至我司指定账户。 | ||||||||
对承租方资质的要求 | 承租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
资格条件 | 无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承租方负责维护、缴纳相关费用 | |||||||
安全生产 | 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用途限制 | 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等经营活动。 | ||||||||
对租赁方式的要求 | 租期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详见招租资产清单 | ||||||
租金挂牌价 | 详见招租资产清单 | ||||||||
租金付款方式 | □按月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 按照先支付后使用的原则缴纳,按年收取。 | |||||||
履约保证金 | 详见招租资产清单 | 资产租赁押金作为承租人对所租整体房产以及履约能力的保证,押金在租赁期满后按租赁合同约定办理(押金不计息)。 | |||||||
交易保证金 | 详见招租资产清单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缴纳截止日期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租方审核并确认其承租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承租方。 | 报名资料:1、承租方为法人的,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代表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现场踏勘表;4、意向承租方登记表;5、交易保证金须知。(所有提交资料均需加盖手印或公章) | |||||||
承租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进行延期披露,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招租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 1、本招租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承租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租赁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附注: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承租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项目联系人:吴经理,何经理 联系电话:0851-86793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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