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状态 | 空置待租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浙(2020)瑞安市不动产权第0002061号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现场现状为准。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 否 。4、是否设立居住权: 否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6、竞价方式:综合评议,详见综合评议文件。7、意向承租方报名参加竞价之前,须查询和实地踏勘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权证情况、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相关审批文件资料以及周边环境等,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使用风险已作充分了解和预见。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58.000000 万元(首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58万元/首年(大写:伍拾捌万元整),租期5年,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年租金在前一年保底租金的基础上递增5%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 |
租金支付要求 | 租金先付后用,半年支付一次,第一年度首期度租金在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缴清,其余半年度租金在上期租期到期30日前内一次性付清,全年结算。每半年度租赁费以全年保底租金按半年年度平均计算,按要求打入甲方指定账户。满一个合同年度后,各方于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对该合同上年度租赁费按照在年保底租赁费与年营业额提取费中,两者取高值作为实际年租金。的原则进行统一结算。当实际营业额提成金额高于保底租金时,乙方于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溢价租金至甲方指定账户。1个合同年度按365天计算(闰年为366天)。(首期实际租金需经过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账户进行结算) | 出租用途 | 餐饮业/商业(按要求开设中餐厅、特色小吃店及综合超市)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履约保证金:(一)承租方应在签订合同前向出租方提供首年租金成交价的30%作为履约保证金(取整数,不计息),用来作为承租方履约的保证。承租方未能如期全额交清履约保证金的,不得进行营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需经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进行结算)。(二)出租方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由于承租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而导致出租方损失的相应金额或承租方违约金额,并且承租方应在接到扣除履约保证金通知后十五日内,补充扣除额,以维持本合同履行期间履约保证金的完整性。超过15天不补足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一切后果由承租方承担。(三)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承租方须结清各项费用、腾空房产并经出租方查验各项设施完整无损后,出租方将履约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承租方。二、合同标的物交付标准及相关责任、费用界面1.合同标的物具体交付日期以出租方交付通知书为准。合同标的物交付标准:以现场现状为准。2.签订本合同之前,承租方已经了解并实地查看合同标的物、周边环境及合同标的物相关情况,对出租方提供的合同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已作充分了解和认可,并自行负责弥补和消除,保证不会以此为由向出租方、承租方提出主张,对于可能潜在的问题与风险均由承租方承担,并放弃索赔,出租方不承担一切责任。3.承租方确认,出租方的租赁房屋以实际现状交付给承租方使用。租赁期间房屋的日常管理维护由承租方负责,因承租方使用与管理不当引起的维修由承租方负责。4.承租方应在施工前将改造或装修设计方案及图纸提交出租方备案,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必须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实施,改造、装修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造成人身、财产等损害的,全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的装修应采取文明施工,并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服从出租方日常管理,承租方在承租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拆除或破坏标的物内分隔墙体,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否则一切责任及损失概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5.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实际发生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相关税费、土地收益金和租赁手续费等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经营活动发生的经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的工资福利、电话费、易耗品、营销费、服务员统一服装费等)、相关税费和经营场所需添置的设施、设备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必须按有关税收规定按期依法纳税。如有违反,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独立的自来水分表接口以及足够容量的供电接口。因承租方用水、用电都是在出租方总表后装缴代扣,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缴费凭据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应缴费用支付给出租方,如因承租方未如期支付应缴费用而导致停水停电停工、产生滞纳金等问题,一切后果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承租的经营场所须单独安装水、电表进行计量。承租方装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6.其他费用:营业区域内排污、垃圾清运等承租方日常经营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7.水电费及上述其他费用按月支付,承租方在收到丙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费用至出租方指定账户。8.承租方应及时缴纳水电等公摊费用。9.保险合同生效后,承租方应向声誉良好并有偿付能力的注册于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购买公众责任险,保费由承租方承担。投保后,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报备有关保险单证,以复印件报备的,应加盖承租方公章。承租方应保证并负责保持前述保险覆盖完整的合同期。10.消防、公共安全承租方应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消防、公共安全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加强全体员工的相关培训和演练,确保合法、安全经营。如因管理、执行不力,受到安监、消防、公安、卫生等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每发生一次,承租方须向出租方评议方式支付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因此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承租方还应承担全部责任。11.侵权责任在租赁经营期间,承租方工作人员致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承租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2.出租方通知承租方进行租赁房屋移交,甲、乙双方现场验收完成并书面确认的当日,即视为出租方向承租方正式移交租赁房屋。如承租方未按通知时间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则该书面通知中记载的日期视为正式交付日。三、经营期间费用及保证金1、承租方交纳以下费用:(1)水费、电费按照室内实际用水用电计量表为准,按市电、水收费标准支付,承租方应充分考虑因供电公司、水务公司原因出租方不能提供用电、用水发票所带来的风险。(2)承租方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水、电及其他应付费用划入出租方指定的银行账户。(3)出租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承租方交纳的费用。(4)水电保证金:3000元(叁仟元整),合同到期,双方清算完后退还给承租方。四、参议人的最大股东(担保人)职责(1)担保人完全了解承租方实际经营状态及债务情况,自愿以个人财产等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其在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2)担保人担保方式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3)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项下的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4)担保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合同到期之日后两年内。(5)若出租方按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则担保期限为自出租方向承租方通知的终止合同之日次日起两年。(6)出租方与承租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无需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若出租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需经担保人同意,但出租方必须及时通知担保人。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8)出租方依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时,出租方有权通知担保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9)担保人保证责任为独立责任,不因甲、乙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而无效。(10)出租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向担保人明示,担保人作为承租方担保人所应付的一切法律责任。担保人已看到并充分理解以上条款,且无异议。五、收银系统要求1. 关于收银要求:承租方必须将全部营业收入录入出租方指定的收银系统,实现收银方式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支付方式,所有支付方式必须在收银系统中体现,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必须提供收银系统所需的基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所售商品目录等)。营业款在出租方监督下由承租方收取,每日向服务区报备营业金额。承租方应在次月第3个工作日前向出租方提供上月实际月营业额及日营业额数据,出租方负责采取多种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从每天打印出的收银小票来汇总计算当月营业额)与承租方核对营业额数据,双方核对确认的数据不一致,以出租方确认的数据为准,但出租方须有真实合法的凭据为证。2. 承租方无条件服从出租方收银稽核相关管理要求。如发现承租方的营业款未进入收银机的,出租方可视其情节,要求承租方按未进入收银机营业款的5至10倍支付违约金或没收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承租方一直使用出租方提供的收银系统的,一个合同年度内如发现3次以上营业款未进入收银机的,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3. 承租方经营所需的收银系统相关软硬件、网络设备、设备型号及网络架设标准需参考出租方要求安装、实施,所产生的设备采购、实施费用及合同期内维护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合同期内出租方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硬件环境和网络环境进行评估,对无法满足出租方规范要求的,承租方必须及时整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租方在服务区至少具备一套备用收银设备,在突发故障且无法及时修复的情况下,能及时替换使用,确保营收数据完整性。承租方采购的收银系统(含网络架设)需达到出租方规定标准并经出租方确认后,才能投入使用。六、时间要求:(1)承租方营业时间应保证全年无休。(2)综合类(超市)项目必须保证每日24小时营业。其他:详见综合评议文件。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机构;2、参议人需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且须符合下列条件:①有注册商标的品牌中式餐饮的合法经营商(须提供品牌有效授权等证明资料);或者②为休闲特色小吃店、品牌粽子店的合法经营商;或者③为超市、特产、水果店的合法经营商。符合其中之一即可;3、参议人无不良余额记录(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征信中心本项目公告时间之后开具的征信报告(信用报告)为准);4、参议文件递交截止日前,在为评议人管理的项目服务中不存在应交未交租金情况;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选活动。违反该款规定的,相关参议均无效;6、参议人的最大股东要为合同履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7、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20.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6:3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参议保证金在项目转让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2.在项目转让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承租方的参议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履约保证金组成部分,承租方须在项目合同签订前补足差额部分的履约保证金至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 |||
租期 | 5年 | |||
有无免租期 | 有 | |||
免租期时间 | 1个月 | 是否包含在租期内 | 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1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遴选方式 | 综合评议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16时30分止,期间征集意向承租方凭有效报名材料前往披露报名地点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16时30分(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2、报名、看样时间:自公告次日起至2023年7月13日下午16时30分止。3、咨询、报名地点:温州市黎明西路342号人保财险鹿城支公司办公大楼401室,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4、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5、咨询电话:0577-85502057、153057180876、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租方,则信息披露终结。7、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合格竞租方,则按照公告确定时间采用披露的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温州市高速公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范呼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13356101576 | |
联系地址 | 瑞安市莘塍街道甬莞高速瑞安服务区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易先生 | 电话 | 13777786193 |
手机号 | 15305718087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海事路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s://www.wzcqpt.com/WZPT/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 温州市黎明西路342号人保财险鹿城支公司办公大楼401室 |
联系人 | 易芳明 | 固定电话 | 13777786193 | |
手机 | 15305718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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