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提供相关政务服务和便民服务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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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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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推进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和落实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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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涉及行政审批服务体制机制和政务服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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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统一实施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前后置手续或环节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的工作模式,对办理结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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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实行动态调整,依法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分类组织实施行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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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县政府取消、下放或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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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规范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关体制机制;负责推进审批服务模式创新,实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制度,对集中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精简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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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未划转行政许可事项的上级垂直管理部门或派出机构、县公安部门以及进驻县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等部门的政务服务行为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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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政务服务系统网络信息化建设及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规划设计和运行管理;负责协同相关部门落实推行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以及落实推进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建设,组织实施统一规范全县政务服务事项工作,实现审批服务过程监管可追溯、看得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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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政务服务大厅和网上政务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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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制订有关市场相关交易管理制度,依法履行有关监管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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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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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责边界表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批服务工作方面的职责分工。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局按照审批标准实施行政审批,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需要相关专业人才、技术条件支持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及时将办结的办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事后备案的要求,做好相关备案审查工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将审批过程和结果信息同步推送到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具备履行行政审批或行政处罚权资格的行政主体; | 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乐办发〔2020〕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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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各行业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权划转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审批标准,对涉及的行业中介进行监督和动态管理,主动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优质服务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将审批标准和监管信息、处罚结果,推送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乐办发〔2020〕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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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将审批标准和监管信息、处罚结果,推送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乐办发〔2020〕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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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与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在政务服务工作方面有关职责分工。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管理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和网上政务服务平台; | 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乐办发〔2020〕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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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 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统筹推进电子政务发展,推动互联网 政务服务公共服务支撑一体化,促进政务服务实现跨层级、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 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乐办发〔2020〕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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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与相关职能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职责分工。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管理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依法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活动场所的监督职责; | 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乐办发〔2020〕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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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以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以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负有指导、协调或监督职责,依法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及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 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乐办发〔2020〕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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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审计局 | 负责依法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职责。 | 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乐办发〔2020〕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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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与相关职能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有关职责分工。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的职责定位,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过信息共享,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双制约、双惩处,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依法需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对吊销其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 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乐办发〔2020〕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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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乐府办〔2021〕12);
(二)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全面加强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化办理监管制度》的通知。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二)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三)项目属于《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目录(2017年本)》里的项目或者项目建设地点跨市、县。 | 县发改委、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建设与生态环境审批室 | 85597886 |
2 |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 1.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海南省目录)的规定; 2.项目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3.项目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4.项目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 5.项目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项目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7.《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 | 县发改委、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建设与生态环境审批室 | 85597886 |
3 | 乡村民宿申请备案 | 申请人已经办理商事登记,符合《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二章的开办要求,其主要条件为: 一、开办乡村民宿应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内,或在我省国有农、林场用地内,符合村庄规划要求,周边无自然灾害(如塌方、洪水、泥石流等)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不得利用违章建筑开办乡村民宿。 二、乡村民宿由多栋建筑组成的,其中单栋建筑客房数量应当在14间以内、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高度在3层以内。 三、房屋结构安全,达到当地的抗震和防风标准。 四、消防安全应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的规定要求。达不到消防标准的应进行消防改造。 | 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建设与生态环境审批室 | 85597886 |
4 | 暂停道路客运班线经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订日期:2016年12月6日)第七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农林水和交通审批室 | 85597886 |
5 | 终止道路客运班线经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订日期:2016年12月6日)第七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农林水和交通审批室 | 85597886 |
6 |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补发/换发) | 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审批室 | 85597886 |
7 |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首次签发) | 1996年1月1日后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小孩《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审批室 | 85597886 |
8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后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后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要求的,准予受理。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事务审批室 | 85597886 |
9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审批室 | 85597886 |
10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要求的,准予受理。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事务审批室 | 85597886 |
11 | 恢复道路客运班线经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订日期:2016年12月6日)第七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农林水和交通审批室 | 85597886 |
12 |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首次签发或在医疗机构内出生无档案查循的) | 1996年1月1日后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或在医疗机构内出生无档案查循的。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审批室 | 85597886 |
13 | 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 |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审批室 | 85597886 |
14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 |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有明确的社会服务范围;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场所、工作人员;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社会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万元人民币。在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的,注册资金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审批室 | 85597886 |
15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换发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损毁或有效期到期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审批室 | 85597886 |
16 |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换发 |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损毁或有效期到期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审批室 | 85597886 |
17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补发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过期。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审批室 | 85597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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