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是否可以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取决于所采购货物的特点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的适用情形。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的 5 种情形: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其中,前三种情形主要适用于采购人难以事先确定采购需求或者合同条款,需要和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的项目;第四种情形主要适用于科研项目采购中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以及需要对科技创新进行扶持的项目;第五种情形主要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并与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做了衔接 。
可见,普通的货物采购项目不能够使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而应当使用招标或询价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还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而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代理机构把 规格、标准统一,能够 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的一般货物使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这 显然是 滥用竞争性磋商 方式 的表现 。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大多数情形是因为采购人担心采用询价方式就会低价 低质 ,而采用 竞争性磋商 方式就可以 使用综合评 分,选择心仪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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